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路**房,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8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霍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驾驶琼C7****号小型轿车从文昌市清澜墟往文城镇方向行驶,途经文府北路与新港西路交叉路口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车道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云AP****号二轮摩托车(上载被害人云某某),结果造成被害人冯某某、云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霍某某在现场等候并与被害人冯某某一同被民警带往文昌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霍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2mg/100ml,被害人冯某某的血液中未检验出酒精。
2020年5月13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霍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霍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云某某在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自愿签署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冯某某、云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霍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领取车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冯某某、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海南医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荣干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文昌市**镇**路**房,联系方式:1897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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