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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某某坦洲镇**。2015年8月27日犯危险驾驶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晚上11时某某,被告人霍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我市坦洲镇联兴路由坦洲市场往坦洲理工学校方向行驶,途经联兴路农商银行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4.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霍某某如某某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霍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散件2页;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某某公安局;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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