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组)。2018年11月3日因阻碍执法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该人因患高血压、冠心病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不予收押。2019年11月13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9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192-1号金海湾浴池内,被告人霍某某报警称浴池内有老人晕倒,民警谭某某、吕某某接警到达现场。霍某某因不满警察回复老人晕倒应拨打120,与谭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谭某某。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谭某某唇部软组织挫伤,会阴部外伤。霍某某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带回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霍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若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若未能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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