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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霍某某,女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4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霍某某到西区信访局反应自己公租房的问题,15时许,霍某某感到自己身体不舒服,遂离开信访局大厅到周边药店买药。16时43分,霍某某再次返回西区信访局,发现大门被锁上,为引起工作人员注意,霍某某来回推信访局的玻璃大门,后导致大门的折页脱落,玻璃门倒地、破碎。听闻大门破碎的声音后,信访局工作人员随即出来查看,并报警请求处置。霍某某认为玻璃门的损坏并非自己主观意愿所致,于是情绪比较激动,导致身体不舒适,信访局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救助电话,请求120前往救治。16时50分许,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清香坪派出所民警先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医护人员对霍某某进行救助,但霍某某以房子未得到解决不愿离开为由继续在西区信访局与工作人员争执;派出所民警了解到信访局玻璃门是霍某某损坏的后,要求霍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霍某某依然不闻不听,在信访局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由于霍某某长时间在办公区域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处警民警报告清香坪派出所值班领导请求增援。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霍某某到清香坪派出所接受调查,但霍某某拒绝离开。在带离霍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某用嘴咬带离她的清香坪派出所辅警孙某某、民警何某某,用脚蹬踢带离她的民警。辅警孙某某的左手手背被霍某某咬伤,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孙某某左手背咬伤。

被告人霍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民警工作证等书证,现场辨认等笔录,二医院病历,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牙咬等的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4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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