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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徐某甲(已行政处罚)等人在青岛市李沧区**路派出所门口因琐事与李沧**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路派出所民警徐某乙现场处置过程中,霍某某等人对其推搡谩骂,用手机录像并起哄大喊“警察打人了”。期间霍某某趁徐某乙不备,将其拦腰抱住摔倒在地,致使徐某乙左手腕、左肩等多处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共计七十五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补充材料共计三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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