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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公诉刑诉〔2018〕70号

被告人霍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炎陵县**镇**路**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霍某某多次在炎陵县**镇**路**栋**号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霍某某用谭某某出资的200元从“朋友”(身份未查实)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后在自家二楼卧室与谭某某共同吸食。

2.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霍某某用谭某某出资的180元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后在自家二楼卧室与谭某某、张某某共同吸食。

3.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霍某某用谭某某出资的200元从“朋友”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后在自家二楼卧室与谭某某共同吸食。

4.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霍某某用谭某某出资的200元从“朋友”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后在自家二楼卧室与谭某某、马某某共同吸食。

5.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霍某某和黄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将黄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吸食完。稍后卢某某到霍某某家中,三人又共同吸食了黄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综上,被告人霍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抓获经过、霍某某手机微信交易截图、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钟敏

2018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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