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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霍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霍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将其支付宝及个人建设、交通、工商、农业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赌博公司收取赌资。其中,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07300********)、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26203100********)提供给赌博公司用于收取赌资1800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卡转账流水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积极为其提供银行卡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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