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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东光县城区**家属楼**单元**室,2002年8月1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东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因其妻子吕某某在东光县城区**超市内经营时,被前来购物的李某某家人踩到脚部,被告人霍某某家属与李某某一方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霍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经调解达成互不追究责任的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霍某某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媛媛

检察官助理:代亚楠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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