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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9时许,郝某某与霍某某在饭馆酒后发生言语冲突,当晚22时许,霍某某进入郝某某宿舍用敲碎的酒瓶将郝某某脸上、肩膀、背部等处打伤。经涿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郝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付某某、郭某某、马某某证言;

4.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

6.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秉军

检察官助理:姚发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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