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R122******,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湾台北市士林区**里**路**号**楼,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晚19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因继女教育问题发生了争吵,后张某某收拾衣物准备离开,霍某某不同意,称张某某离开的话就烧死对方,张某某并未理会。之后霍某某从隔壁房间拿来一瓶500毫升的酒精,将酒精洒在张某某的腿脚、房间地板、衣物架、行李箱等处,张某某仍在收拾衣物,霍某某便拿着打火机将卫生纸点燃,朝张某某的方向扔过去,后落在地板上点燃了酒精,随后张某某的裤子着火,张某某随即冲到厕所灭火并报警。经鉴定,张某某左小腿前后侧、外侧见烫伤后水泡样改变,左大腿后侧、右大腿后侧有烫伤,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8日19时许,民机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医院将被告人霍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酒精瓶一个、打火机一个;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护照、到案经过、被害人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提交的案发时和被告人争吵的录音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工具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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