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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平乡县**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12日被平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年2月23日转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因租地问题与李某甲产生矛盾而到其家中理论,后与李某甲的妻子李某乙、儿子李某丙发生打架。霍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丙的鼻子打伤。经鉴定,李某丙的损伤系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霍某某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李某丙伤情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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