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锦赤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3km+910m处时,与前方被害人某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后,又与路树相撞,造成霍某某、栾某某受伤,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告人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0 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霍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察笔录;6.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静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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