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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5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捕前住东光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霍某某在明知徐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和张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吨87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村**东侧、**西侧,南北两片承包地里的杨树卖给二人。被告人霍某某将**西侧杨树卖给了徐某某,得钱款2万元,将**杨树卖给了张某某,得钱款3.5万元。经东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测,霍某某共计滥伐林木585株,合计91.903立方米。其中,**西侧滥伐林木76株,合计13.3178立方米;**除林地外滥伐林木313株,合计46.9762立方米;**滥伐林木196株,合计31.6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两辆、截好成段的木头;

2被告人霍某某户籍证明、承包协议书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霍某某现在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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