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霍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份以来,霍某某在易县**镇**村田坤早点店加工油条过程中,无视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量使用含有铝的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加工油条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在3000元左右,2020年8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查获。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霍某某加工的油条中铝残留量817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霍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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