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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盗窃、诈骗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街。2013年7月3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两仟元;年7月16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5月13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两仟元;年5月26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右玉县公安局决定在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院批准,于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霍某某驾驶一辆咖啡色的哈佛越野车(蒙B*****)拉乘石某某(在逃),在呼市回右玉的二级路上石某某跟霍某某说半道上偷个羊,霍某某也同意。路过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时,霍某某驾车进了该村。村北边有一户人家门没有锁,石某某进院偷羊,霍某某在外边望风。石某某从院里抱了一只羊出来(价值899元),把羊放到车上,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离开该村不久,霍某某躲避路上的土坑时,车翻到路边。后二人以600元的价格把羊卖给了附近村里的一个老汉,打电话叫了一辆右玉县的出租车,二人乘车回了右玉,把车停放在原地。第二天霍某某让其妻子李某某去取车时,车辆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扣押。卖羊的钱除去打车花销外,全部购买毒品吸食。

2020年2月29日下午4点多,被告人霍某某步行至右玉县**广场的篮球场内,在篮球架下看到打篮球人们放在衣服下边的三部手机,乘打篮球的人不注意,拿着三部手机离开。后将每部手机以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了过路人,所得钱财全部购买毒品吸食。

2020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被告人霍某某步行至右玉县**广场的篮球场打篮球。打完篮球后看到篮球架下边放着一部金色的华为手机,拿上手机就离开了,边走边把这部手机关机了,后其本人一直使用着。

2020年3月22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霍某某步行至右玉县**广场的篮球场打篮球。打完篮球后看到篮球架下边放着一件上衣,上衣口袋内放着两部手机,上前把手机从衣服口袋内拿上离开,随后到右玉县**街西路北一家手机店解锁。从手机店出来后,碰到了丢手机的两名男子,被对方扭送到公安局。

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六部手机的总价值人民币11883元。 

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霍某某用微信名为“诚心诚意”的微信号添加了被害人邵某某的微信,通过微信与邵某某联系,霍某某自称有大量口罩,每个口罩的价格是2元。邵某某要求霍某某提供口罩的照片、合格证等证明,霍某某从网上找了一些照片给发过去,并把本人的身份证照片也给发了过去,后又跟邵某某微信视频认证。邵某某先向霍某某购买1000个口罩,并把2000元钱转到了霍某某父亲霍某甲的农行卡上。第二天又陆陆续续跟霍某某订购了10000个口罩,其中2000元又转到了霍某某父亲霍某甲的农行卡上,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给名字为王某某的微信转账10000元,给霍某某妻子李某某的微信(LOVE844*****,微信名:A蛋清)分三次,分别转账5000元、5000元、2000元。霍某某收到钱后,在网上咨询了口罩的价钱都两块多钱,比卖给邵某某的价格还贵,并且其已经把钱花了一部分,就把邵某某的微信删除了,所得钱财全部购买毒品吸食。

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用盗窃的金色华为手机内的手机卡(号码为1874302****)注册了抖音号,在抖音上发布了卖口罩的虚假信息。3月7日被害人丁某某看到消息后,通过抖音私信与霍某某联系,霍某某自称有大量口罩,每个口罩的价格是1.5元。丁某某先和霍某某购买了1000个,霍某某在右玉县**镇随便找了一家小卖店,用手机拍了店内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丁某某,丁某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向霍某某支付了1500元,霍某某后向店家套取了现金。当天丁某某又和霍某某购买了700个口罩,霍某某又在右玉县**镇随便找了一家小卖店,用手机拍了店内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了丁某某,丁某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向霍某某支付了1100元,霍某某随后向店家套取了现金。3月8日上午,丁某某又通过抖音私信与霍某某联系,向霍某某购买了10000个口罩,霍某某把亲戚霍某乙位于右玉县**局院内手机店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了丁某某,丁某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向霍某某支付了15000元,随后霍某某就把丁某某从抖音好友里删除了。因霍某某之前欠霍某乙2800元,跟霍某乙商量还了欠款,把剩余的钱给其套取现金,霍某乙随后便到门口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取了12200元交给了霍某某,霍某某诈骗所得的钱财全部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2782元;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43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翠枝

检察官助理:王玲虾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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