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柴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霍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在逃)在内黄县**镇**村,盗窃被害人柴某某的**牌垃圾运输车二块规格型号为12V、105AH**牌电瓶。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164元。
2018年6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霍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在内黄县**镇**村被害人张某某桃树地内,盗窃约150斤大红桃。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霍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在内黄县**镇**至**村的南北路西侧被害人董某某桃树地内,盗窃约100斤早春蜜桃。
2019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霍某某伙同王某某在内黄县**镇**路北街被害人呼某某汽修门市内,盗窃一块规格型号为12V、80AH**牌电瓶。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5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到内黄县公安局豆公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霍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霍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俊红
(院印)
2020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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