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1401051992********,籍贯:山西省太原市,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乡**街**号**,住户籍地。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霍某某曾经在太原市小店区**园工作并任职库管。2019年04月27日,霍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园中库房,使用其离职后未交回的钥匙将中库房北门打开,进入库房二层,破坏该库房东北角监控设备,后盗窃库房内的青花三十年汾酒100箱,后出售给不知情的温永明,非法获利27万元。2019年08月11日,霍某某再次到上述地点,使用同样方式盗窃二层库房内的青花三十年汾酒120箱,后将再次出售给温永明,非法获利33万元。经查,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8960元。另查明,温某某所欠货款2万元、刘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内赃款203740元已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霍建建对指控的犯罪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289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旭彦
2020年5月28日
附:1、本案侦查卷共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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