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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36号

被告人霍某甲曾用名霍某乙,女200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200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本案于2020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年 427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霍某甲趁借住在增城区新塘镇海伦堡花园24号203房之机,盗窃被害人卢某欣放在屋内的一枚钻石戒指(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4290元)。

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霍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钻戒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卢某愉、陈某风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欣的陈述;

5.被告人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简易估价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

8.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6月24

附:

1.被告人霍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视频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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