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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0********,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开封市开运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现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出租车在开封市晋安路“乐巢酒吧”门口接到醉酒乘客石某某后,根据其要求将其拉到苹果园南路附近,石某某用手机扫码支付出租车费用后下车,之后因为醉酒躺倒在路边,霍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将被害人手里的华为手机和胳膊上的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30元。

案发后,霍某某所盗赃物已经返还被害人,其家属赔偿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霍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在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手机、手表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敏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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