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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同年3月1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霍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车至本区武湖农场青山大桥桥下,被告人霍某某利用事先已备好的汽油链锯等工具将武汉青山长江大桥养护中心的26棵树木砍伐(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砍伐树木价值人民币55500元),由陈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将已砍伐的树木搬至三轮车上运走,后被告人霍某某以人民币600元每吨价格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肖桥村将所盗伐树木变卖给程某某,共获利3000元,霍某某分给陈某某500元好处费。

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霍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至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砍伐树木7颗(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砍伐树木价值人民币12200元),被告人霍某某被武汉市青山长江大桥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严某某发现,后被告人霍某某趁严某某不注意逃走。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霍某某身份信息、被盗伐树木信息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证言;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抓获经过;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0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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