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霍某某(绰号“某某某”),男, 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2001********,汉族,广西藤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霍某某来到被害人江某某位于藤县**镇**村**组的住宅前,趁住宅内无人之机,翻墙进入住宅内实施盗窃,经对住宅内的房间进行搜索,霍某某在二楼的一个房间的柜子抽屉内发现2个红包,后霍某某将2个红包内的现金人民币共15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理翔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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