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驾驶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02年1月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辽A****0号出租车拉乘付某某(被害人,女,25岁)行至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保工街路口附近时,趁付某某醉酒,将其放置于车内后座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藏匿于脚垫下,后继续行驶至青城小区,待付某某下车后将该手机据为己有。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霍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300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手机;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辨认现场笔录;辽A****0号出租车监控录像;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被告人霍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具有同类犯罪前科,被盗物品已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兆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401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孟艳华律师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值班律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霍明军,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807234616,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驾驶员,住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49-1号2-2-1-1。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02年1月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霍明军驾驶辽AGT390号出租车拉乘付琳(被害人,女,25岁)行至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保工街路口附近时,趁付琳醉酒,将其放置于车内后座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藏匿于脚垫下,后继续行驶至青城小区,待付琳下车后将该手机据为己有。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霍明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300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手机;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辨认现场笔录;辽AGT390号出租车监控录像;被害人付琳陈述;被告人霍明军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明军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明军具有同类犯罪前科,被盗物品已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明军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兆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霍明军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4019493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孟艳华律师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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