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霍**,男性,1993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31017451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朱坑乡南依涧村,现住址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朱坑乡南依涧村婴溪组旧村街22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霍**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中以解封被冻结Q游戏账号为由,加盛*为QQ好友,声称只要支付部分费用就能解封被腾讯公司冻结游戏账号,并让受害人盛*在QQ中充值DNF点券(“地下城与勇士”游戏里的游戏卷,由于购买游戏装备)作为解封游戏账号费用,随后霍**以先充值后返回等理由让受害人陆陆续续充值33000元,并通过远程操作将盛*游戏内价值1500元游戏装备转到自己游戏中,通过以上方式共诈骗受害人盛*34500元,所得赃款用于消费。 在公安机关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霍**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盛*的陈述;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盛*34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检察官助理:宋莹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朱坑乡南依涧村,现住址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朱坑乡南依涧村婴溪组旧村街22号。联系方式:18235452330 15034689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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