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霍某某(绰号**),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0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霍某某与购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联系后,从中山市携带毒品前往珠海市拱北**路**酒店楼下***门口,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贩卖一小袋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99克)给黄某某,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霍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9年4月18日
附:1.本案卷宗三册;
2.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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