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霍某某从张某甲(已故)手中承包位于坤都镇巴音浩力宝嘎查西河的150亩地块,承包期2015年至2025年,承包费15万元人民币。在2016年至2017年霍某某在该地块耕种农作物,2018年将该地块对外发包给了巴彦花镇的蒋某某。2019年3月份,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民警告知霍某某该地块土地性质属于林地,必须进行造林,不允许耕种农作物。2019年4月霍某某将林地恢复完成,在林地内间种高粱,2019年6月24日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向霍某某下达了《责令恢复原状通知书》,截止到目前霍某某未对农作物完全清除,地块内的农作物高粱长势良好。
依据阿鲁科尔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国家森林督查移交案件403号图斑、404号图斑核实情况的鉴定意见》,可认定霍某某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9.4107公顷(折合141.160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额某某、张某乙、却某某等人的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国家森林督查移交案件403号图斑、404号图斑核实情况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41.1605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霞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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