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10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8月19日、10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同年7月4日、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霍某某于2015年3月加入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公司南岗营业部**、**公司城市**。被告人霍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其领导的团队及经营部销售“月满盈”、“季度盈”、“双季盈”、“年年盈”等P2P理财产品,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在哈尔滨市通过传单、电视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吸收1465人存款共计人民币581,188,797元,已返还存款本金人民币122,600,683元、利息人民币20,308,253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20,475,543元。被告人霍某某在其任职期间,赚取工资、奖金及提成共计人民币3,331,416元。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调取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储资质有关事宜的复函》复印件、《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宣传品复印件等;
2. 被害人胡某某、由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馨宇
2019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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