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霍某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户,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08月2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现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08日至2019年12月09日期间,被告人霍某某明知开鲁县**人民法庭扣押保全其2万斤辣椒,在收到民事裁定书送达回执后,未经开鲁县**人民法庭许可私自将已被依法扣押的2万斤辣椒变卖,在收到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未将变卖后钱款全部提存到开鲁县人民法院,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明知是法院依法扣押的财物仍非法处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等到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霍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玉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开鲁县****村。电话:1514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