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霍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杞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91********,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巩义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8日,被告人霍某甲、邵某某伙同霍某乙(已判)在新乡市“百世吉酒店”、恒大雅苑小区7号楼2单元202房间、隆盛华庭小区26号楼5单元二楼东户、新盾嘉园小区16号楼6楼606房间,利用手机微信账号建立“王者荣耀信誉秒下”赌博群,先后雇佣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霍某丙、刘某某、鲁某某、霍某丁、吴某某(十人已判)等人参与管理,在群内组织二百余人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103730372.1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霍某甲、邵某某及同案犯霍某乙、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霍某丙、刘某某、霍某丁、鲁某某、吴某某的供述;
2、证人高某某、霍某戊、霍某戌证言;
3、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明细等有关书证;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邵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甲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至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至2万元。被告人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至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至2万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段华蕊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霍某甲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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