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霍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小学,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委**庄,住址同上。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乙,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509252531,汉族,初中,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委**村,住址同上。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20分,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机在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委小马庄村南汝河内电鱼被民警查获,现场已经捕鱼十五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霍某乙、霍某甲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所用工具及称重照片4张;张贴禁渔期公告照片4张;驻马店市3月1日起将开始2020年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公告;平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0年禁渔期通告;禁渔期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讯问视频光盘三张;询问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明知是禁渔期而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52****4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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