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霍某甲,男,27岁,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乡***村人,无固定职业,住孝义市**新区**号楼*单元***室,准驾车型:C1型,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霍某甲驾驶晋J*****吉利牌轿车沿孝义市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田园化工路段时,碰撞了前方同向行驶至该处常某甲驾驶的捷安达牌二轮自行车尾部,发生致常某甲受伤住院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霍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山西晋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孝义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霍某甲负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霍某甲到公安机关讲明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2、证人常某乙、霍某乙等人证言;
3、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到案情况说明、120急救中心接诊记录、通话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4、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尸检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被告人霍某甲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违反交通道路法规,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霍某甲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志萍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霍某甲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 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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