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霍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霍某甲,曾用名霍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址来宾市兴宾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霍某甲饮酒后驾驶桂G****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花果山小区回家,行驶至凤凰至大湾X625县道1公里100米处时被值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霍某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霍某甲带至来宾市八一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并经聘请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霍某甲被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霍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1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霍某甲醉酒驾驶前,其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属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则曙

检察官助理:覃柳红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530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