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霍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9时许,在瓦房店市**乡**村,被告人霍某甲与霍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霍某甲用拳头殴打霍某乙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霍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霍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凤舞
检察官助理:宁婧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518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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