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33号
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无业,无户籍,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派出所对面一旅店,于2020年4月28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4月3日被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8,被告人苏某某因没有身份证以及固定收入,于是步行至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附近欲实施盗窃行为。苏某某进入霞山区**村**号**楼**房,盗走**房住户杨某某的身份证和13元人民币。接着苏某某来到霞山区**村**号的**楼**房实施盗窃,被**房的住户谭某某回来发现并抓住,谭某某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并缴获其盗窃的身份证及人民币1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谭某某的陈述;检查、辨认、扣押笔录;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刑满释放未满五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另其在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蓝
检察官助理:骆丹花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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