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霸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霸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6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霸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沿扯四路行驶至者湾村路段处时,被告人驾驶的摩托车车头碰撞到前方同向由李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尾部,造成李某某倒地受轻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于当日21时52分依法对其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7.82mg/100ml血,故被告人霸某某驾车上路行驶时已达到醉酒状态。通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10月18日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

检察官助理:汪静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