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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青忠承等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青忠承,绰号青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5********,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俊光,绰号陈坤坤,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街**号。2013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元久,绰号王久久,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正俊,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街**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俊宇,绰号陈马咡,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街**号。2016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忠承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俊光、王元久、胡正俊、陈俊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巧家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2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青忠承、王元久、胡正俊与王某某、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三辆摩托车一路高声喧哗嬉闹着前往巧家县城堂琅广场玩耍。几人途经兴远医院门前路段时与被告人陈俊光及其朋友相遇。陈俊光认为青忠承等人辱骂了自己,便尾随青忠承等人到堂琅广场入口处质问对方。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陈俊光便打电话邀约其弟陈俊宇来帮忙。陈俊宇又打电话邀约了朋友刘某某过去帮忙。青忠承、王元久、胡正俊也分别打电话邀约朋友过来帮忙。期间青忠承还让王元久将其摩托车上的折叠刀交与他。陈俊宇到达堂琅广场后与青忠承等人理论。刘某某带着朋友也随后赶到,并立即上去殴打胡正俊,随即双方发生斗殴。期间青忠承用折叠刀分别捅刺刘某某胸腹部和陈俊宇腹部。胡正俊将随刘彪而来的赵某某打伤。陈俊光见状便回到停放摩托车处拿出车上的一把菜刀欲追砍青忠承等人。王元久由于逃跑不及被陈俊光砍伤背部。之后在场人员将刘某某、陈俊宇等人送到医院抢救。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和伤情鉴定。刘某某系锐器致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陈俊宇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王元久、赵某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当日及次日,青忠承、王元久、胡正俊、陈俊光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9月27日,陈俊宇治愈出院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青忠承、陈俊光、王元久、胡正俊、陈俊宇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记录、辨认笔录等笔录;7.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忠承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陈俊光、王元久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胡正俊、陈俊宇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青忠承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陈俊光、王元久、胡正俊、陈俊宇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智

2019年3月18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十六张。

3.菜刀等物证暂存于巧家县看守所。

4.被害人刘彪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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