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722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街**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青某某、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青某某与雷某甲、雷某乙、田某某(均另处理)等人在新天地KTV喝酒期间,与他人因故发生冲突,后被多名男子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宋某某携带刀具与被告人青某某以及傅某某(在逃)、雷某乙、雷某甲、田某某等人一同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龙湾KTV门口对出马路,与龚某某交涉。期间,数名持刀男子骑摩托车去到上址对被告人青某某、宋某某以及龚某某等人实施追砍,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青某某、宋某某即在路边草丛中取来事先准备的刀具,持刀在原地等候。几分钟后,被告人青某某、宋某某与一群不明身份的男子在马路上持刀追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告人青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于同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上述持刀殴打他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青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青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青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蔚
检察官助理:余钢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青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卷一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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