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青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2013年3月5因犯强奸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0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青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延安路湖滨世纪城前道路行驶至星禾艺术培训中心前路段,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青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6.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青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