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青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529号 

  被告人青某某,曾用名韩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90********,蒙古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01时12分许,被告人青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香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青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67.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淑敏

检察官助理:郭志茹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青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