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青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组,住址什邡市**街道**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生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青某某驾驶川F*****安德拉牌小型汽车从什邡市峨眉酒家方向沿东顺城街往什邡市雍城华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顺城街与金河南路交叉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胡某某驾驶的川F*****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至什邡市公安局,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勘查后将被告人青某某带至什邡市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告人青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1.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青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胡某某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青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被告人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青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街道**小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补充证据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