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镇**嘎查**艾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1日22时30分许,科右前旗交警大队民警张宏光、路志权在科右前旗好仁镇本街巡逻执勤时,对蒙F**号黑色**牌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青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青某某带至科右前旗索伦镇卫生院进行提取血液,查获至抽血期间青某某未二次饮酒。对青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89.199mg/100mL。对青某某进行讯问,他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4、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红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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