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青某某在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色某某家饮酒后驾驶蒙AA****号小型轿车回家,行驶约一百米后又返回色某某家与色某某家人发生争吵。翁牛特旗公安局**苏木派出所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青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此案移送给翁牛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苏木中队处理。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青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301.5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证言;3.被告人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测定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2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图布和
检察官:乌日罕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判决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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