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南关街道凉水社区**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青某某与谭某某于2018年9月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遵南大道合伙开了一个公司,公司的名字叫遵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由青某某、谭某某共同管理和经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8日早上青某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该公司用集装箱改装的办公室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两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立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正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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