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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青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青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70********,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9月11日被乡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经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乡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0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乡城县公安局热打派出所民警经线索摸排得知**村村民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当日派出所民警前往**村将被告人青某某抓获,并查获其持有的小口径步枪一支(枪号:9323911),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枪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无配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青某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生呷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乡城县**村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小口径运动步枪1支现存放于乡城县公安局。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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