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青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90********,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长须**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青某某在青海省玉树市一名回族籍男子(无法核实)手中以 10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 1 支疑似56式冲锋枪和21枚弹药,后被告人青某某将枪支及弹药拿回到石渠县长须贡玛乡家中,因平时山上放养牦牛,为了驱狼消耗过 13 枚弹药,剩余的 8 枚弹药和1支疑似枪支藏匿至今,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青某某持有的枪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枪为动力,能有效击发7.62m 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2式”冲锋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青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冲锋枪。
2.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青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青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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