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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青某某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单位成都**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10107069771****,单位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路**号附**号**层**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87********。

被告人青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房**村**组**号,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青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成都**劳务有限公司在为四川**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提供攀大高速建设所用碎石的过程中,因金沙江涨水导致其购买的堆放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江边村江边组张某某家附近的原石料被淹没,为保障攀大高速建设所用碎石的供应,被告人青某某作为成都**劳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太平村江边组金沙江河道外南岸边组织人员利用挖机和大型货车开采连砂石,然后将开采的连砂石运至附近的砂石料加工厂加工成碎石予以销售。经四川**地矿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实测,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江边村江边组金沙江河道外南岸边非法开采建筑用连砂石动用资源量12213立方米,其矿产资源经济价值为549585元;经四川省**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审查确认,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太平村江边组金沙江河道外南岸边非法采点动用的建筑用连砂石(原矿)资源量12213立方米,其价值549585元;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认定:1)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江边村江边组金沙江岸边,组织人员和机具开采连砂石矿产资源从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非法采矿行为。2)本案非法采矿直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49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砂石买卖合同;矿产资源量实测调查报告、技术审查报告、认定书;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青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495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0800****;诉讼代表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354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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