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单位:阳谷**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71340**,单位地址: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1********,联系方式:1860543****。
被告人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住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17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至今,被告人靖某某系阳谷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活动。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靖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向河北**纺织有限公司虚开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41948元,税款441992.46元,非法获利90000元,以上发票均被认证抵扣。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靖某某主动投案。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靖某某退还非法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企业信息等;2.证人徐倩倩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阳谷**纺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靖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传立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
2.案卷_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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