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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打工,住山东省临沭县**镇**庄**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靖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沂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联邦路交汇处东500米时,与同向行驶的庞某某驾驶的鲁******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靖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靖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靖某某抽取血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龙

检察官助理:周德国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5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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