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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靖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街道******,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靖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紫色大通牌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瑞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瑞兴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交警支队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告人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莲池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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