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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靖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1402251986********,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镇**村**号,捕前住山西省浑源县**镇**村。2017年4月29日靖某某因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11月29日靖某某尿检呈阳性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7日靖某某因吸毒被蔚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20时左右,被告人靖某某来伙同他人从山西省浑源县来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胜利东路梧桐园小区东侧时光记忆网吧门外,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佳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18年6月13日经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9212元。

被告人靖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发票合格证复印件、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抓获证明、到案证明、办案说明和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建国

检察官助理 李青燕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靖某某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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