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人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靖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手机大世界将自己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实际支付2700元),后其趁陈某某在柜台招呼其他客人时将该手机偷走并再次出售给他人。
另查,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靖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超运
检察官助理 王常青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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